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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是否需要增值税发票?财务支出未取得发票违反什么规定?劳务费发票跟劳务派遣费发票有什么区别?自学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看!
【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是否需要增值税发票?】
这些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对于每次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可以没有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
增值税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务支出未取得发票违反什么规定?】
(一)、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规定等同于处罚,而且是很严厉的处罚。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老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二:
1、36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三:
1、原36条改为35条,取消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表述,但增加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表述,实质性内容没有改变。
2、原39条改为了41条,内容没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新39条(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老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发票管理办法在未取得发票的处罚上,首先,从处罚条款数量上增加了一条,由2条增加到3条;其次,在处罚额度上,由原办法较高处以10000元罚款到较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尽管上面对未取得发票有很严厉的制裁,而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关于购买方必须取得发票义务的要求。
【劳务费发票跟劳务派遣费发票有什么区别?】
劳务费发票跟劳务派遣费发票的区别,就是内容不同,也就是劳务派遣和劳务费得区别。
劳务派遣是劳务方式,劳务费是劳务关系中产生的费用,较大的区别是两个不是一个概念,但有相关的联系。
劳务派遣是一种服务方式,即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招募人才时与劳务单位签订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这里会产生相关费用可以叫做劳务费,也可以叫做其他费用。
而劳务费是劳动关系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的合作费用,可以是劳务派遣,也可以是劳务输送甚至是人才推荐等方式。
因此总体来区分就是合作方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