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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下面自学网就来详细的为大家介绍这三种票据。
一、 汇票:
(一) 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特征:
(1) 委托付款: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前二个为债务人,后一个为债权人。
(2) 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一定的资金关系,如:开立账户。
(三)种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商业机构; (2)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
2.根据承兑人不同:(1)商业承竞汇票;(2)银行承竞汇票。
3. 根据付款期限不同:(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及出票日与到期日相同的汇票。(2)远期汇票:指汇票上载明在未来的定期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见例1,即指导书 "票据法"部分的第8个案例。
4. 根据是否记载收款人:(1)记名汇票:是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汇票。(例1),此种汇票须交给收款人才能发生票据效力,收款人也仅能依背书方式转让;(2)指示汇票:指出票人不仅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且是附有"或其指定的人"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3)无记名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来人"或"持票人"字样的汇票,依交付就可转让。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否则为无效票据。
二、 本票:
(一) 指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 特征:
1、 承诺付款,当事人有二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 付款人是确定的,即为出票人。
三、 支票
(一) 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二)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1、 付款人不同:支票是特定的即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
2、 资金关系:支票一定要有存款关系,而汇票则不一定。
3、 承兑:支票不需而汇票一定要。
4、 付款期限:汇票分远期、即期,属信用工具;而支票只是即期,属支付工具。
(三) 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
1、 支付方式:(1)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账,但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下面注明的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3)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2、 收款人记载:(1)记名支票(2)指示支票(3)无记名支票。这与汇票、本票相同,但是,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和本票,但允许发行无记名支票。
3、 支票基本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1)一般支票;
(2)变式支票:分为A.对已支票: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而发行的支票,因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故仅限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B.指已支票: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而发行的支票,它通常被存款人用来向存款银行提取自己的存款。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了"指已支票",而未规定对已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