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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或于确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那么这几种票据又有什么特点呢?跟自学网一起往下看吧!
(一)强制性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为流通之物,如允许当事人完全依自己意思为出票、转让、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势必会给不良之辈造成许多可乘之机,诈欺营利,坑害他人,扰乱交易及金融秩序。
为安全、便捷起见,票据法在票据权利义务的形成(实质)方面尊奉私法自治,在票据行为(形式)方面则采用强制规范之规则,构成强制性规范体系。票据法的各项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违反或者变通。在票据活动中,凡是不适法之举措或疏忽之过失,就不能发生预期的票据法律效果,其结果,或是票据无效,或是行为人承担不利之后果,断无协商解决之可能。如中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技术性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是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如何实施票据行为,怎样行使、保全、保护票据权利,从立法意图上讲,侧重于规定票据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技术性规范。
(三)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票据法注重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只要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符合票据法,就受票据法的保护,相反,如果形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作成票据的原因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票据行为也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