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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可以手写吗?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可以备注哪些信息?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怎么填写?自学网都整理好了,请看!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可以手写吗?】
疑 问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回 复
不可以手写。
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快速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可以备注哪些信息?】
1、发 票备注栏下方“销货单位(章)”,发 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
2、备注栏需要加开发 票专用章、代开发 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具体多长时间没有观察过,但是出现过红色印油两边2mm已经消失了。
3、百旺金赋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校验码在备注栏,校验码是多少位,欢迎补充,到底多少位真没数过。
4、增值税发 票备注栏较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5、专用发 票扫描认证和勾选认证,目前暂不比对备注栏信息,如果备注栏信息错误,比对能够经过,如果抵扣进项存在瑕疵有被调整的风险。我认为将来也不比对。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开具发 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 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企业端开票系统从2005年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一机多票”系统的税务端软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后,在江苏省进行试运行工作,2005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所有税务端系统的升级工作。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怎么填写?】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没有规定填写项。运输、建筑规定如下:
1、运输服务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头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