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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退办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劳务
依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对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对出口的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退办法。即出口免征增值税,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购货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具体如下:
1、直接外购货物出口
应退税额=货物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注:专用发票的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品名相符,且单位要与报关单显示的单位之一一致)
2、进口后直接出口
应退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注:1.缴款书的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品名相符,且单位要与报关单显示的单位之一一致;2.该缴款书不得采集比对,否则会出现信息不齐,而是要填写《出口货物信息查询表》交主管税局查询该缴款书信息导入审核系统中)
3、委托工厂加工的货物出口
财税2012 39号、国税公告2013 12号要求外贸企业对委托加工货物采用“一票制”退税,不能再按“两票制”。即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出口,必须取得与报关单上显示的品名一致的专用发票才能退税,这就使得外贸企业对该类委托加工货物出口的业务出现两种操作模式:
一是自己外购原材料转卖给加工工厂(或以工厂的名义采购原材料),让工厂开全额的成品发票来退税;二是自己采购原材料不卖给工厂,只让工厂开具加工费专用发票(开票时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品名一致),外贸企业只能对加工费申报退税,购入的原材料不得退税。
自行采购材料转卖工厂的,应退税额=货物专票不含税金额(转卖给工厂的金额+加工费金额)X退税率
只开加工费发票的,应退税额=货物专票不含税金额(金额为加工费金额,贫困开报关单显示的品名)X退税率
4、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以手册进口保税料件后,委托工厂加工(财税2012 39号取消作价加工,除非经海关同意,否则不得将保税料件作价销售给工厂)。委托工厂加工后,由工厂开具加工费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退税(开票金额为加工费,品名为报关单显示的品名)
应退税额=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5、向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外贸企业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因此需要委托给工厂进行修理修配。对这类业务需要以品名为“加工费”的专用发票退税。即工厂需要把向外贸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开具专票,且品名要开“加工费”,如果外面企业自行购买维修用的材料则需要将该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工厂把该材料金额并入加工费中一并开具品名为“加工费”的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退税。
应退税额=加工费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6、出口使用过的旧设备
该旧设备(会计上必须按固定资产核算且计提折旧的)指的是外贸企业以前购入的,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如果购入时未取得专票或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退税。
应退税额=该旧设备净值/原值X专票不含税金额或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依据国税公告2014 11号及国税公告2015 88号,外贸企业外购零税率服务出口的,以购买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或从境外购买服务出口代扣代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上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退税额=专票或缴款书显示的金额X退税率
注意事项:1.必须从境外收汇后才能申请退税;2.如果向境外提供服务价格偏高,税务机关有权按核定的价格计算退税,所核定价格低于购入服务价格的需要按核定价格计算退税而不是按购入服务取得专票的金额计算。
(三)生产企业购入特殊商品
对于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来说,出口货物、劳务等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但一些特殊业务也采用免退办法,具体有:外购符合视同自产且符合消费税退税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外购水电气、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等
1、外购符合视同自产货物且符合消费税退税的货物
该货物指的是生产企业直接外购成品出口,符合财税2012 39号附件4和国税公告2013 65号关于视同自产的要求的且能够取得外购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在对该外购货物办理消费税退税时采用免退办法办理。
消费税应退税额=消费税缴款书金额X消费税退税率
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这个已使用过的设备指的是以前购入的,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如果购入时未取得专票或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退税。
应退税额=该旧设备净值/原值X专票不含税金额或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注意:如果该设备符合财税2012 39号附件4所规定的视同自产货物,即该设备是该生产企业用来生产出口货物的设备,则可以按视同自产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3、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外购水电气
特殊区域在出口退税政策里指的是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珠澳跨境工业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这七类区域。对于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购入水电气用于生产使用的,凭取得的水电气专用发票办理退税。
应退税额=水电气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注意:1.该水电气必须用于生产使用且必须取得专票;2.必须支付了水电气货款
4、横琴、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生产企业购买区外货物(包含水电气)用于生产
依据财税2014 51号、国税公告2014 70号,对注册在横琴、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购买用于在区内生产的货物或水电气,由区内购买方按免退办法申请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四)其他特殊行业
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航天发射、外购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等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依据财税2016 121号、国税公告2017 5号的规定,研发机构采购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购买研发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或取得的开具时间在2016.1.1至2017.3.14(不含)期间的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2、航天发射
依据财税2015 66号,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采用免退办法办理退税,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应退税额=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X退税率(适用税率)+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X退税率(适用税率)
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应退税额=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退税率(适用税率)
3、外国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依据财税2016 51号、国税公告2016 58号、财税2017 74号的规定,外购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退还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发票注明的税额;发票未注明税额的,其应退税额=不含税金额X适用税率
4、融资租赁货物出口
依据财税2014 62号、国税公告2014 56号、财税2016 87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境外(或向境内的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出租海洋工程结构物)出租符合增值税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的货物(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且租赁期限为5年及以上的,退还其购入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额或消费税额。
应退税额=购入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X货物适用税率
二、免抵退办法
依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含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外购符合视同出口的货物、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列明生产企业(财税2012 39号附件5)外购货物直接出口,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免: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先抵减该出口企业内销业务或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产生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进项税予以退还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对应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x人民币折合率x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x计划分配率)x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离岸价x人民币折合率x计划分配率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较终的免抵退税额=(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离岸价x计划分配率)x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应纳税额>0
则本期无应退税额,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全部被免抵(出口企业可先零申报,等后期出现期末留抵税额时再申请退税)
若应纳税额<0,即产生期末留抵
则本期可以得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MIN(免抵退税额,期末留抵),即哪个金额小即为应退税额。此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即期末留抵)
(一)出口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1、一般生产企业自产或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
以出口报关离岸价(FOB、EXW、FCA等)、以出口月份1号或头等个工作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销售额为依据计算退税,对于不需要报关的视同出口货物则以开具的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为依据计算退税。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出口月份1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X退税率
注意:若为进料加工模式,其离岸价需扣除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2、列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
财税2012 39号附件5所列74家生产企业,可直接外购货物出口,其外购货物不论是否符合视同自产均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3、 特殊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境外提供零税率服务
采用一般计税的生产企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采用免抵退;外贸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连同出口货物一并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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