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从构成要素来看,危险犯,是指以该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从犯罪完成形态来看,危险犯需要具体行为导致该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才能构成既遂(已经实害的话,实害是危险的现实化,也是既遂)。作为构成要件的危险,是指脑中剧本的危险,当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没有发生危险的,是未遂。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比如,行为人在加油站放火,脑中的剧本不一定要实害才能构成纵火罪,只要脑中的剧本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而纵火罪的既遂,不需发生实害,只要纵火行为让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告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未遂,比如,行为人在加油站纵火,但加油站那天正好没有油,行为人以为小火能引发汽油燃烧,这种情况不可能让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故而应被判定为未遂。 本书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险犯,即行为人认识到其虚开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国家可抵扣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而依旧实施该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险犯的理由 1.虚开行为人通常并不希望导致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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