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恩施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过多年,“三流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至今仍颇有市场,不时会有人著书立说高谈阔论,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有必要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恩施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所谓的“三流一致”源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头等条(三)款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个条款被多方误读为:在增值税管理中,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三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甚至还被误读为:付款方与购买方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开票方、销售方与收款方三方一致 其实,上述规定中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收款方。因而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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