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税前扣除
来源: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一高档住宅小区的开发公司,针对老业主宣布一项促销政策,老业主每介绍一个新客户,成交之后,按销售额的6%奖励老业主。税务机关检查时,根据佣金支出不得超过收入的5%的规定,要求该开发公司纳税调增1%。该公司辩解说,我们支付的是市场推广费而不是佣金,市场推广费并没有比例限制,所以不应该做纳税调增。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这笔销售奖励是佣金支出还是市场推广费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合同法中,居间合同就规范了佣金收取和支付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 而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经过上述分析,结合案例我们可以判断出,这笔奖励是否支出和合同是否签订是直接相关的,属于佣金的范畴。所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超标准的部分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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